(2017)川072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淑文与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文,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860号原告:彭淑文,女,生于1968年5月1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李玲,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铭,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成,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彭淑文与被告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彭淑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淑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