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全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聪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2178号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号新一代国际公寓*幢*****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97553278L。法定代表人:吴开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妮,女,该公司财务总监,住陕西省彬县新民镇太厢村三组。被告:全聪梅,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居屋公司)与被告全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馨居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聪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馨居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8日被告自愿加入馨居屋会员,并交纳1000元会员费。其为被告等入会会员提供如下服务:1、享受优先选择西安华远在售项目团购房源的权利;2、……;3、享受陕西馨居屋租金的团购优惠的权利;4、……。如在2016年9月30日前其未帮助会员成功享有第1、3条的权益,会员可以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5日向其提出退款申请,会员所缴纳的1000元会费将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会员权益随之结束。被告加入会员并交纳会费后,于2016年10月9日向其提出退款请求,其亦按照约定于2016年10月20日为被告办理了退款,但因会计在办理退款过程中疏忽,多向被告转了9000元。其认为,被告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该9000元款项,给其造成了损失,应属不当得利。现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全聪梅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被告全聪梅填写《馨居屋会员申请登记表》,并向原告交纳了1000元成为原告会员。同年10月9日,被告填写《华远.枫悦项目客户退款申请表》,申请退款。2016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杨妮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4222560058181的账户向被告6228480218709620775的账户退款1万元,摘要注明为“枫悦7.28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多退的9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馨居屋会员申请登记表》、收款收据、POS机刷卡记录、《华远.枫悦项目客户退款申请表》、杨妮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馨居屋会员申请登记表》、收款收据、POS机刷卡记录、《华远.枫悦项目客户退款申请表》及杨妮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向其交纳1000元会费及后来申请退款时其多退了9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及多退款9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了9000元的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馨居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