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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鄢子涵申请肖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56号鄢子涵: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曾广兰、肖金平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曾广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449.28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曾广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422.26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三、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曾广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869.49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四、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肖金平在浦发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9010.8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五、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肖金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454.72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六、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肖金平在兴业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2093.35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七、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肖金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785.7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八、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肖金平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102.45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九、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肖金平在兴业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1744.93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十、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肖金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3613.34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十一、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曾广兰在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占有的31%份额的股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十二、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曾广兰、肖金平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十三、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曾广兰、肖金平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