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余某甲、余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丘惠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2民特2号申请人余某甲,男,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人余某乙,女,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定代理人余某丙(申请人的祖父),男,汉族,1936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清湖镇水亭村大屋场队**号。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申请人的祖母),女,汉族,1935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申请人丘惠红(申请人之母),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丘惠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诉称,被申请人丘惠红是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之父余萌先于2005年8月11日与被申请人丘惠红在陆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生育申请人余某甲;于2008年3月21日生育申请人余某乙。2010年1月被申请人丘惠红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2015年12月28日,申请人之父余萌先因疾病死亡,丘惠红离家出走后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由祖父余某丙、祖母陈秀英抚养、教育和监护。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丘惠红失踪。申请人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供有下列证据:1、申请人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2、被申请人丘惠红与其父亲丘日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3、申请人余萌先与被申请人丘惠红的结婚登记证,4、陆川县公安局清湖派出所关于余萌先因病故死亡并已注销户口的死亡户口注销单,5、申请人所属生产队队长余胜先关于丘惠红下落不明的证明,6、清湖镇水亭村民委员会关于丘惠红下落不明申请人由监护人余何新、陈秀英监护证明,7、清湖镇水亭村民委员会关于丘惠红下落不明的会议讨论记录。8、清湖镇水亭村民委员会、清湖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陆川县公安局清湖派出所共同盖章确认丘惠红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调查材料。9、对丘惠红户籍地的村干部调查材料。经查,丘惠红,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滩面镇覃村高峰队20号。原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清湖镇水亭村大屋场队16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之父余萌先于2005年8月11日与被申请人丘惠红在陆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生育申请人余某甲;于2008年3月21日生育申请人余某乙。2010年1月被申请人丘惠红以外出打工为由于离家出走,2015年12月28日,申请人之父余萌先因疾病死亡,余萌先死亡后,申请人随祖父祖母生活。被申请人丘惠红没有任何财产。2010年1月被申请人丘惠红离家出走后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7年多时间。被申请人丘惠红出走期间及余萌先死亡后,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随祖父余何新、祖母陈秀英共同生活。2017年1月11日申请人余某甲、余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丘惠红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7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丘惠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丘惠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丘惠红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7年多时间,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亲属及本院登报公告寻找,但至今仍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及本院的调查材料查实,丘惠红下落不明满2年多的事实已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丘惠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伟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