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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芳秀与周元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秀,周元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2号原告:高芳秀,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周元钦,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高芳秀与被告周元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高芳秀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王连军人民陪审员  胡湘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