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与席文明、王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席文明,王雪,席建国,陈慧慧,宋瑞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720号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二十里铺村北。法定代表人:黄书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文明,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王雪,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席建国,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陈慧慧,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宋瑞青,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王雪、席建国、宋瑞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文明、王雪、席建国、陈慧慧、宋瑞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静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关亚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