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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家平与黎永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平,黎永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平,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黎永坚,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王家平与被执行人黎永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黎永坚向王家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王家平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800元、执行费5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永坚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及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恢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