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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向东、王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东,王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黄向东,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钊海,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传云,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黄向东与被执行人王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4月26日给申请执行人2500元,5月5日给2500元,5月20日前给5000元,剩余案款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配偶王成密作为担保人,保证如期还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8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