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力俊与霍锡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俊,霍锡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张力俊,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庞国津。被执行人霍锡流,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张力俊申请执行霍锡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11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霍锡流应向张力俊偿还本金9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霍锡流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力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霍锡流名下有粤E×××××小汽车,已由法院另案备案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拍卖处理。此外,被执行人霍锡流名下有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3号地下室一层M76摩托车停车位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因停车位无处理价值,本案未予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及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黄小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