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60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被告:尹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雪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