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唐能武、李小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能武,李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法定代表人罗春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唐能武,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小云,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唐能武、李小云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行二执字第19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守忠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石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