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区石桥彦诺餐饮店、王成琦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高新区石桥彦诺餐饮店,王成琦,淄博高新区石桥彦诺餐饮店,王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彦诺餐饮店。被执行人:王成琦,男,1995年6月2日生,汉族。淄博高新区石桥彦诺餐饮店与王成琦返还培训费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1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5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成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彦诺餐饮店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彦诺餐饮店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17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