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红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王红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咸阳市三原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杨广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红莉。本院在执行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红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