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尚春、黄圣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尚春,黄圣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尚春,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峨县,被执行人黄圣乔,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尚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圣乔民间借贷纠纷[(2017)桂1222执7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黄圣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尚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圣乔应支付借款93474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0740.00元),承担执行费11747.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税务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圣乔暂无履行能力。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认为,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2执7号案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汉昌审判员 龙圆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图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