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安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安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浯水道与枫林路交口怡林园小区1号1门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665924XG。法定代表人:奚阳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强(该公司职工),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董安牢,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安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董安牢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故不再退回。代理审判员 高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