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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谭飞鹏与饶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飞鹏,饶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264号原告:谭飞鹏,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文,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飞鹏诉被告饶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飞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飞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飞鹏撤回对被告饶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谭飞鹏负担。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官助理邱竟翔书记员  许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