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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蔡淑英、廖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英,廖瑞强,易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蔡淑英,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廖瑞强,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易妩秀,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淑英与被执行人廖瑞强、易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已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廖瑞强的工资账户,拍卖了被执行人坐落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及车位,拍卖款尚待分配,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9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