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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金有与X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有,李德,王金有,李德,王金有,李德,王金有,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239号原告:王金有,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李德,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有与被告X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金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5.50元,由原告王金有负担。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