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金有与X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有,李德,王金有,李德,王金有,李德,王金有,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239号原告:王金有,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李德,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有与被告X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金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计215.50元,由原告王金有负担。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