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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马吕骏、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吕骏,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邬燕,李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698号申请执行人:马吕骏,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浦,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羽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642486-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顿岙村。法定代表人:李廷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邬燕,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李廷新,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吕骏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邬燕、李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邬燕、李廷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吕骏执行款13891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厂房和被执行人邬燕、李廷新名下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另外,邬燕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浙B×××××小型汽车也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弘顺制衣有限公司在首南街道的拆迁权益本院已查封,但须被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后才可进行调产,如未支付款项就无法进行调产,现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