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邱朝发、于翠莲与王新军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军,邱朝发,于翠莲,王新军,邱朝发,于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朝发,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翠莲,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上诉人王新军因与被上诉人邱朝发、于翠莲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0829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新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被上诉人邱朝发、于翠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审查不充分,就当事人的诉辩及法律后果未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王新军负担。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代��审判员孙志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