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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简立军张玉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立军,张玉,戚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453号原告:简立军,男,197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玉,男,1979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戚欣,女,1981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立军诉被告张玉、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4月25日变更诉讼标的为5,000元,原告简立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戚欣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7,566元,应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收保全费2,6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