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简立军张玉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立军,张玉,戚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453号原告:简立军,男,197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玉,男,1979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戚欣,女,1981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立军诉被告张玉、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4月25日变更诉讼标的为5,000元,原告简立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戚欣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7,566元,应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收保全费2,6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