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雅安市吉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吉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310号原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45号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治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梦颖,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吉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假日广场2-2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梅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中银融资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吉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吉祥林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被告吉祥林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银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祥林业公司归还中银融资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256,500元,共计2,056,500元,并从2017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吉祥林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吉祥林业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中银融资公司借款1,8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并向中银融资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小写:1,800,000.00元)。借期2013年12月12号至2014年3月12号,为期三个月”。吉祥林业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吉祥林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宇在落款处签字。随后,中银融资公司于当日通过向吉祥林业公司在雅安市商业银行河北支行账户(账号20×××99)转账1,800,000.00元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吉祥林业公司未按期还款。为此,中银融资公司曾于2015年10月31日向吉祥林业公司发出借款催收通知,催告其于2015年12月12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中银融资公司催收未果,诉致法院。吉祥林业公司承认中银融资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雅安市吉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截至2017年3月12日的利息256,500元,共计2,056,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2元,减半收取计11,626元,由吉祥林业公司负担。此费中银融资公司已缴纳,由吉祥林业公司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中银融资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薇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