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叶翠庄、陈淑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翠庄,陈淑珠,方铨铭,李志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翠庄,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珠,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审被告:方铨铭,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审被告:李志江,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诉人叶翠庄因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民初1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叶翠庄上诉称,本案的案由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民间借贷。被上诉人陈淑珠受其丈夫李志江委托,代其履行2015年1月27日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担保付款义务,被上诉人与李志江结婚的时间是2015年4月,其代付行为发生在2015年7月之后。上述借款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诉讼,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右下方特别注明协议签订地是厦门市湖里区,本案系被上诉人代其丈夫履行约定义务后又反悔产生的争议,与上述借款协议的履行直接相关,应当交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淑珠及原审被告方铨铭、李志江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根据被上诉人陈淑珠起诉提供的证据及其诉称,上诉人叶翠庄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审被告方铨铭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偿还5540元整。2015年4月14日被上诉人陈淑珠与原审被告李志江登记结婚。婚后,李志江以购买闽D×××××号车尚欠车行车款为由,让其每月归还车款。被上诉人先后于2015年7月17日、8月8日、9月5日、10月6日、11月4日分5次向原审被告方铨铭转账支付共计27100元。2016年3月22日被上诉人陈淑珠驾驶的闽D×××××号汽车被上诉人叶翠庄驾走。原审被告方铨铭告知被上诉人因原审被告李志江对上诉人叶翠庄所欠的债务提供担保,被上诉人所支付的27100元款系代替上诉人叶翠庄偿还借款。被上诉人陈淑珠认为其与上诉人叶翠庄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其代替叶翠庄向原审被告方铨铭支付27100元没有法定依据;被上诉人不是叶翠庄借款的担保人,原审被告方铨铭收取被上诉人支付的27100元亦无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叶翠庄归还其支付的27100元,方铨铭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2015年1月27日上诉人叶翠庄与原审被告方铨铭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并没有被上诉人陈淑珠和原审被告李志江的签字确认,且该借款发生于被上诉人陈淑珠与原审被告李志江结婚登记之前,从形式上审查,被上诉人陈淑珠与上诉人叶翠庄和原审被告方铨铭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陈淑珠因代偿上诉人叶翠庄欠原审被告方铨铭的债务而遭受财产损失,上诉人叶翠庄因被上诉人陈淑珠的代偿行为而获得利益;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立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并无不当。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叶翠庄的住所地为龙海市石码镇、原审被告方铨铭的住所地为云霄县莆美镇、原审被告李志江的住所地为漳浦县沙西镇,故龙海市人民法院、云霄县人民法院和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陈淑珠选择向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叶翠庄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原审裁定“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叶翠庄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其与方铨铭2015年1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由于被上诉人陈淑珠并未在上述《借款协议》上签字,该《借款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上诉人叶翠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叶翠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艺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