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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建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建锋,李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2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村。法定代表人:张俊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锋,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永芳,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锋、李永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50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部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