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9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喜芳与马汉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芳,马汉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91民初253号 原告:李喜芳,女,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 被告:马汉超,男,汉族,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2号。 负责人:郭晓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李喜芳诉马汉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喜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喜芳以遗漏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喜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由李喜芳负担。 审 判 员 段宏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