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秀美、韦雪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美,韦雪串,罗泽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美,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韦雪串,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罗泽怀,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李秀美与被执行人韦雪串、罗泽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6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14号执行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