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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未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公仆小区1号楼5单元601室自己家中,容留张某甲、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内胺(冰毒)。2016年1月15日,苏某某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公仆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公仆小区1号楼5单元601室自己家中,容留张某甲、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内胺(冰毒)。2016年1月15日21时许,苏某某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公仆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6年1月15日20时30分,宾县公安局宾西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公仆小区苏某某家吸毒。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宾县宾州镇公仆小区将涉嫌吸毒的苏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传唤到案。2、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苏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纪录,现实表现一般。3、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苏某某及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6年1月15日晚5点多,其和王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在苏某某家吸食了冰毒。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其也叫张宾男。2016年1月14日,其在苏某某家吸食了冰毒。1月15日下午六七点,其和许某某、苏东子、张四、德玉五人一起吸的冰毒。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15日,其同苏某某、张四(张某甲)、张宾男(张某某)、王某某、二波在苏某某家客厅吸食了冰毒。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15日下午,其在苏某某家吸食了冰毒,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苏某某提供的。8、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2016年1月15日下午,在宾县宾州镇公仆小区其家客厅内,由其提供的冰毒和吸毒工具,其同张某甲、王某某、车波一起吸食了冰毒。张宾男和许某某也在其家。9、宾县公安局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测照片:苏某某、张某甲、张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经现场尿液检测均呈阳性。10、现场照片:吸毒现场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郝文军审判员  张敬宇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英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