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继元与柴跟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元,柴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074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元,男,1969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柴跟虎,男,1964年12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李继元与被执行人柴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5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执行中被执行人因涉嫌信用诈骗犯罪已被本院决定批捕,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并依送公安机关协查。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执行条件,执行不能案件审批表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