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犯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01刑初850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生,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于新疆尉犁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新疆库尔勒市,住库尔勒市。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伟,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新疆库尔勒市,住库尔勒市。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明,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普惠农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索格巴格路2号社保大厦1号楼1单元2202室。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邓祥序,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95号2号楼1单元601室。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蔡一瑞,别名李可,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住库尔勒市。2013年11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晓芳,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6)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生,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汪芳,被告人李明,被告人邓祥序,被告人蔡一瑞及其辩护人杨晓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永生、李明、李伟、邓祥序、蔡一瑞因怀疑被害人袁某的朋友丁某之前在赌场内赌博时使用作弊手段,便尾随袁某至库尔勒市君澜酒店名都店,趁酒店802房间内只剩袁某时将其强行带至库尔勒市龙山附近偏僻区域,为逼迫袁某承认丁某等人在赌博时作弊,便使用拳脚、树枝、皮带等物品对袁某持续进行殴打,造成袁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直至当日9时许,五人将袁某再次带至被告人王永生租住的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上华城小区B座1706室,非法限制袁某人身自由。后因袁某全身疼痛难忍要求进行救治,李明、邓祥序等人于2016年8月28日18时许,将其送至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和谐骨科医院进行救治。2016年8月29日凌晨l时许,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赶往和谐骨科医院将其解救。经鉴定,袁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拘禁期间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一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一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一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被告人李伟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伟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李伟的孩子还在哺乳期,且系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为了孩子不缺少父爱,希望法院对李伟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蔡一瑞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蔡一瑞不是主犯;不存在侮辱和殴打的行为,且多次劝阻其他被告人不要殴打被害人,事后也支付了相关费用让被害人看伤;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远远高于实际损失;悔罪表现明确;庭审之前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永生、李明、李伟、邓祥序、蔡一瑞因怀疑被害人袁某与丁某之前在赌场内赌博时使用作弊手段,便尾随袁某至库尔勒市君澜酒店名都店,趁酒店802房间内只剩袁某时将其强行带至库尔勒市龙山附近偏僻区域,为逼迫袁某承认丁某等人在赌博时作弊,便使用拳脚、树枝、皮带等物品对袁某持续进行殴打,造成袁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直至当日9时许,五被告人将袁某再次带至王永生租住的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上华城小区B座1706室,非法限制袁某人身自由。后因袁某全身疼痛难忍要求进行救治,李明、邓祥序等人于2016年8月28日18时许,将其送至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和谐骨科医院进行救治。2016年8月29日凌晨l时许,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赶往和谐骨科医院将其解救。2016年9月1日,被告人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主动到库尔勒市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日,被告人蔡一瑞主动到库尔勒市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袁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2016年9月4日,被害人袁某出具谅解书:事件发生后,五被告人到和谐骨科医院向其支付125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其表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日,蔡一瑞又向袁某支付25000元。2016年12月29日,库尔勒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蔡一瑞的举报,侦破他人非法持有毒品案。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29日00时55分,袁某通过110报警称:其于2016年8月28日凌晨6时许,在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君澜酒店802号房间内睡觉时,有四名陌生男子敲门进入其房间,以有事找其为由将其骗至楼下,后驱车将其带至库尔勒市龙山附近偏僻区域,以让其承认赌博作弊为目的,对其威胁、恐吓、拳打脚踢,并使用树枝、皮带等物品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后于2016年8月28日9时许,将其带至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上华城小区17栋一房间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被害人袁某于2016年8月29日在库尔勒市和谐骨科医院八号病房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3日我跟我姐李永萍从浙江到库尔勒市来玩,通过金姐介绍认识老五(丁某)。2016年8月27日李永萍就回浙江了,当时我也想回去,但老五说让我在库尔勒市玩几天再走。27日晚上九点,老五带着我到了一个叫”二八杠”的赌场里玩,老五在里面跟别人赌钱,金姐和她男朋友在赌场内放水,我就在边上站着看。里面有一个叫李可的女的也在赌钱。到凌晨2点多走的时候,老五赢了大概有三四万元,李可好像输钱了,输多少不清楚。28日20时许,老五来找我问我吃饭没有,我说吃过了,之后他们去吃饭。吃完饭后我和老五还有金姐和她男朋友又到了一个赌场,他们玩的也是”二八杠”,这次老五大概赢了四万元左右,李可差不多输了四万元左右。玩完后差不多凌晨2点了,老五开车拉着我和金姐及她男朋友到外面吃夜宵,之后就送我回君澜宾馆了。28日凌晨4时许,我听到有人敲我住的宾馆房间门,以为派出所查房就把门打开。这时闯进来4个男子,一个戴眼镜的胖子和一个瘦瘦的男子,一人打了我一巴掌,其中一个男子把我的手机拿走,让我跟他们走,我穿好衣服就被他们开车带到一个没有人的山下,下车后我看到昨天晚上在”二八杠”场子里赌钱的李可(蔡一瑞)也在,她开着一辆白色尼桑,一下车什么话都没说,一人踢了我一脚,有人踹到我肚子,有人踹到我背部,还有人踹我的胸部,接着李可就过来对我说:”你知不知道做错什么事了?”我说:”不知道。”他们就开始打我,两个瘦一点的男子抽出自己的皮带抽打我的头部和上半身,还有一个瘦的和一个胖一点的男子拿石头砸我大腿部位,李可问我:”你说不说?”我说:”说什么?”这个时候一个瘦一点的男子就拿着皮带勒着我的脖子往后拉,另一个瘦一点的男子一脚踹到了我的头部,我倒在地上,他们四个人就用脚踩着我的头部和上半身。打完后李可问我:”老五(丁某)是不是出老千了?”我说不知道,他们四个又开始打我,还有人拿着树枝打我的身体。打完李可又对我说:”没事的,你说吧,又不关你的事。”我还是说不知道,我只要说不知道他们就开始打我,一直这样边打边问了两三个小时。后来那个胖子拿着一个玻璃瓶准备砸我的头部,我就说我知道,老五出老千,李可问我是怎么出老千,我说我不知道,他们又开始打我,还是有人用皮带,有人用手,有人用脚,李可说你就说他出老千没事的,我就说他出老千了,这个时候李可就开始录音,我就说:”老五带了设备,包里放了监控有电子眼。”我讲完老五出老千的事情李可录完音后,李可说要保护我,让我退了宾馆的房间,他们给我找房子住。回到宾馆后其中两个男子架着我到802房间拿我的行李又架着我下楼了。我上车后被他们带到了一间17楼的房子。到房子后李可问我到底有没有出老千,我说没有,李可说:”我让你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那几个小伙子也骂骂咧咧说给脸不要脸之类的话,接着又要打我,我就给他们说有,老五出老千,之后李可让我在沙发上休息一会,等到中午13时,李可给我说给你姐打电话,就说你被抓起来了,让她给老五说一声。他们把我的手机给我了,我就给我姐刘永萍说我被他们抓起来了,之后他们又把手机收走了,打完电话后我就给他们说:”你们能不能把我送到医院去,我现在全身都痛。”李可说等会。直到中午14时,一个打我的男子和另一个男子(这个男的之前没见过也没有打我)把我送到库尔勒市和谐骨科医院,医院的医生说不接受我这样被打的病人,那两个小伙就又将我带到一个小诊所,拍了片子,之后又将我带到那个小区的17楼。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李可和龙哥来到了房间,龙哥问我:”昨晚的那个录音怎么回事?有没有这样的事情?”我说没有,李可说给你脸不要,你信不信我找人打你,说完她就打电话叫人了,我说你别叫人,我说有,你把我送医院好不好,李可说好,我就对龙哥说有这样的事情。说完后他们将我送到和谐骨科医院。之后一个小伙子把我的手机给我了,打开手机有好几个陌生号码的电话,我接通一个后,对方说他是派出所警察,当时打我的人都在,我就说我没事,在家睡觉呢。过了一会打我的四个男子和李可出门了,电话又响了,接通发现还是派出所警察,我就悄悄地给警察说:”我被打了。”这时打我的人进来了,我就赶紧挂了电话。过了几分钟,警察来了。我身上的伤是那四个男的打的,期间我不能跟外界联系,但我在17号楼的房间里趁着打我的人睡着后用我的手机悄悄地给金姐和金姐的男朋友发短信让他们帮忙报警,并且不让他们回短信,发完就把信息删了。(3)证人丁某(绰号:老五、武某于2016年8月29日的证言证实,阿冰(袁某)是小梅的小兄弟,他和小梅前一个星期左右从浙江到库尔勒市来,金姐(我朋友)介绍给我,我带着他们在巴州地区游玩了一圈,他们到巴州来主要是想考察一下库尔勒市的投资市场,我们也想借助小梅的资金实力,准备在库尔勒市作小额贷款公司。小梅8月26日、27日的时候就回浙江了,留下阿冰在库尔勒市考察市场。阿冰在库尔勒市住在香梨大道君澜酒店的802号房。小梅走后,我带着阿冰去了两次赌场,我在赌钱,阿冰在我身后玩手机。第一次是8月26日下午8点左右,我带着阿冰到机场路乡下的一个赌场,赌场老板叫龙龙。当时我进场子里有五六个人,都在推二八杠。我就加入了这一桌子,玩的是三千的庄,五千封顶,我们玩了8个小时左右,等我下庄的时候盈利有1.8万元。当时我的上家是一个叫”三儿”的男子,我不认识,他好像输了,对家一个男的,我不认识,输赢也不清楚,下家是李可,赢了,赢多少不知道。阿冰没有上桌玩,他当时在我身后不远处玩手机。第二次是8月27日下午9点左右,我给龙龙打电话,之后龙龙的司机过来接我和阿冰到的赌场。这一次我玩到凌晨三点多一点,下桌的时候,我赢了二万二千元左右。我的上家是上次做我对面的那个我不认识的人,对家是李可,下家是”三儿”,他们的输赢我不知道。阿冰没有玩,还是坐在我身后不远处坐着玩手机。玩完后我回家了,阿冰回宾馆了。2016年8月28日16时许,我接到金姐短信说阿冰被李可打了,金姐和她老公一起去找李可,他们在阿冰所住的房间找到李可,我也到了阿冰的房间,李可说我前两天带着阿冰去打牌的时候出老千,让我赔她钱,具体赔多少她也没说,我说:”要是我真的用高科技骗人,你把高科技买过来我赔给你。”李可说:”我不管,我认定你出老千。”之后李可就走了。之后我又到湖滨世纪城的德州扑克店内找到李可,李可还是说我打牌出老千,我问阿冰在什么地方,李可不给我说,非说我出老千,之后就不理我了。到29日中午11点多,小梅(金姐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她弟弟没人照顾,饿了也没东西吃,在什么骨科医院。我就知道阿冰可能在和谐骨科医院,到了医院我看见阿冰身上到处都是被打的伤痕,现场有两个警察,之后我就跟着警察到公安机关了。我找李可的时候,李可说我打牌出老千,还给我放阿冰的录音,证明阿冰在使用手机扫描牌,联合我作弊,让我承认我出老千。(4)证人杨某于2016年8月29日证言证实,2016年8月28日李明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受了点伤,让我带着去做个检查。到四点左右,我到上华城B座17楼,进去后看到有李明、李可、袁某还有个胖点的男子。之后就把袁某送到和谐骨科医院,门诊医生让我们去其他医院看,之后我们到金鹭小区旁边一个小诊所,拍个片子说只是皮外伤,之后我们又回到上华城的房间,房间里没有人,过了5分钟左右李明他们回来了,一共四个人,李明、李可和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他们进来后穿黑T恤的男子就走到袁某旁边问袁某到底有没有这回事,袁某说我单独跟你和李可说,你叫他们回避下,然后我、李明、胖点的陌生男子进了里面的卧室,之后谁打开卧室的我也不知道,当时袁某喊不舒服,我们就把袁某送到库尔勒市和谐骨科医院,大概29日凌晨一点左右派出所民警就来病房找袁某了,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袁某被带至龙山的案发现场位于库尔勒市218国道龙山东山陵园公墓南侧500米处,现场东侧为铁路,西侧为老218国道。中心现场在开放性空地,四周均为土路,在公墓南侧500米有一条十字路口,路口东侧40米靠近树林带有杂乱痕迹,该土路宽6米,北侧是树林带,树林带宽6米,北侧为荒地。并附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害人袁某被带至上华城的案发现场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上华城B座,中心现场位于上华城B座1706室。并附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分别辨认后,指认出袁某就是他们于2016年8月28日凌晨6时许带到龙山上殴打的小伙子;指认库尔勒市龙山附近戈壁滩系殴打袁某的作案地点;指认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君澜酒店名都店8802室是带走袁某的作案地点;指认君澜酒店名都店旁停车场为是带走袁某时停车的地点;指认库尔勒市上华城小区B1706室是实施非法拘禁袁某的地点;指认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和谐骨科医院是殴打袁某后带其住院的地点,并附指认照片。经袁某辨认后,指认出蔡一瑞就是在2016年8月28日6时许被四名陌生男子拉至偏僻路段后看见的李可;指认出李伟系将其从宾馆拉到库尔勒市偏僻路段殴打的人。(7)扣押笔录清单、决定书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9月2日公安机关从王永生处扣押其殴打被害人时使用的带有花纹的灰色皮带一条;从李伟处扣押红色车载灭火器一个,并随案移送本院。(8)物证证实,被告人作案时殴打及恐吓被害人所使用的皮带以及灭火器。(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2016年8月29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从库尔勒市君澜酒店调取2016年8月28日凌晨6点至9点监控视频以及上华城小区门口监控视频。(10)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4时50分被害人袁某与其朋友等四人进入君澜酒店,5时03分王永生、邓祥序进入酒店大厅;5时05分至08分王永生、邓祥序在8楼楼道内挨门偷听以便确认袁某所在房间;8月28日5时9分06秒袁某朋友离开酒店;5时9分50秒时王永生再次到房间门口听,邓祥序站在旁边;5时11分至15分王永生、邓祥序一直在楼道内观察守候;5时15分两人离开酒店在停车场内商量;5时54分李伟、李明、王永生、邓祥序四人进入大厅直接来到袁某所住房间,后将袁某带走离开酒店;6时上车离开酒店;8时21分李伟、李明搀扶袁某进入酒店,8时30分再次带袁某离开酒店;8月28日17时邓祥序、李明的弟弟将袁某带入上华城;18时08分将袁某从上华城带走。(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证实,五被告人通话记录能相互吻合。(12)鉴定意见证实,袁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1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李伟出生于1986年1月27日;李明出生于1984年11月27日;王永生出生于1984年9月8日;邓祥序出生于1985年4月13日;蔡一瑞出生于1982年12月12日。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日11时,李伟、李明、王永生、邓祥序到库尔勒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16年9月2日2时,蔡一瑞到库尔勒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15)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1月28日,蔡一瑞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20000元(已缴纳)。(16)谅解书证实,五被告人向被害人袁某支付医疗费用12500元,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袁某的谅解。(17)收条证实,2016年9月4日袁某收到李可支付的25000元。(18)库尔勒市公安局立功意见书及蔡一瑞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批准逮捕意见书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蔡一瑞的举报,侦破他人非法持有毒品案,具有一般立功情节。(19)被告人王永生供述证实,2016年8月27日晚上23点左右,我和邓祥序到开发区的一处民房内赌博,当时李伟、李明、李可都在,其他十几个人不认识。阿冰(袁某)和五哥(丁某)他们一伙四人也在。当时我们推二八杠。到2016年8月28日凌晨3点左右赌博结束时,我、李伟、李可都输钱了,李明和邓祥序有没有输钱不清楚,场子上五哥赢了不少钱。散场后我和邓祥序坐着李伟的车回市里,当时车上还有李可和李明。在路上的时候我们聊今晚推二八杠的事情,越想越觉得五哥有点像出老千的样子,我们几个心里都挺憋屈。之后我开车载着邓祥序和李伟、李可、李明他们分开了。2016年8月28日凌晨4点左右,我和邓祥序想找个地方吃饭,透过车窗看到阿冰、五哥他们四个在沙县小吃吃饭,我就给李伟(具体是李伟或者李可不记得了)打电话说了,李伟说让我盯着。后我就和邓祥序盯着他们,直到看见他们上了君澜酒店八楼(期间有几个人下楼了)。李伟他们开车过来后,我和邓祥序、李伟、李明、李可就在车上商量这个房间里应该住着那个没有赌博的年轻人阿冰。讨论了几分钟,我和邓祥序就问李可:”我们现在要不要上去找这个人,找个荒一点的地方让他给我们把出老千的事情讲清楚。”李可当时就说那就上吧。因为李可是我们朋友中能力比较强的人,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拿主意的都是她。说完我们四个男就到八楼敲开阿冰的门,让他把衣服穿上,当时阿冰在穿裤子的时候,李明用手扇了阿冰脸部一下,然后让他跟我们走,离开的时候我检查了一下阿冰的黑色双肩包,看有没有出老千的工具,没有发现。李伟和李明、邓祥序就带着阿冰上了李伟开的那辆车,我和李可开一辆车。我们把车开到龙山离火葬场没多远的一个岔路口停下来,李可问阿冰打牌出老千了没有,阿冰说没有,李明手中拿着一根黑色皮带,往阿冰后背上抽了一下,大家都开始问阿冰到底有没有出老千,阿冰说不知道,他只是一个放水的,接着李明又用皮带抽了阿冰的背部两三下,阿冰就跳起来和李明对打,冲着李明就是一拳头,接着踹了李明肚子上一脚,我们看见他居然还和李明对打,就一起上前对着阿冰一顿拳打脚踢,将阿冰踢倒在地上,阿冰倒地后一下抱住我的左边大腿,我当时重心不稳,一下被他甩倒在地上,腰闪了,这时李伟、邓祥序、李明他们三个就抓住阿冰的衣服,将阿冰拖到一边,接着对他拳打脚踢。我站起来用右脚踹了阿冰左边胳膊一脚,踹他的时候,我的腰特别难受,我就慢慢地走到汽车的后座上,大家又开始问他到底出老千了没有,怎么干的?反正阿冰就是一直不承认出老千,接着我们又开始对阿冰拳打脚踢,打完后李伟从他开的车后备箱里拿出一个汽车上用的红色小型灭火器走到阿冰跟前,右手举着灭火器吓唬阿冰说:”你再不说我拿这个砸你。”李明从旁边的一棵树上面撇下一根树枝,用树枝抽阿冰的手臂,接着我就从车上下来,走到阿冰身边,从我的裤子上面取下一条灰色皮带,用皮带使劲勒住阿冰的脖子往后拖,李明过去抱住阿冰的腿,后我觉得这样勒着会将人勒死,就将皮带松开了。后阿冰被打怕了,对我们说五哥后面的那个胖女人和另外一个男的是有问题的,那男的包里有高科技的东西,然后邓祥序就拿出手机,让他再说一遍。录完音后我们就觉得这件事达到目的。我们回到君澜酒店,邓祥序和李伟扶着阿冰进了酒店几分钟又下来坐到我的车上,李可说去我那里。我们就来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上华城小区B座1706号我租的房间。进房间后邓祥序之前收走阿冰的手机不知道什么时候还给他了,李可对阿冰说”你给你朋友打电话告诉他们这个事情,说你现在我们这里,怎么解决?”说完阿冰就拿着他的手机给他一个姐姐打电话。因当时我的腰太疼就给李可他们打了招呼先下楼回家了。晚上9点多,我睡醒后给邓祥序打电话,他说他们在库尔勒市和谐骨科医院,后我也去了医院,他们就说这个人没什么大事,之后我就回家了。(20)被告人李伟证实,2016年8月27日凌晨4、5点,我、李明、邓祥序、王永生、蔡一瑞从龙龙的赌场出来开车走,在蔡一瑞家楼下时,王永生给蔡一瑞打电话说他们在石化大道东方一号巷道内看见赌场上出老千的小子,王永生说看他们去哪,后王永生、邓祥序就跟着小伙子到君澜酒店。我们三个赶到君澜酒店时,赌博的几个人已经上去了,我们五个就商量,王永生提议把小伙子(袁某)带到龙山上打一顿让他承认出千事。我们其他人就同意了。我、李明、邓祥序、王永生就上去找那个小伙子,小伙子看我们人多害怕,没有反抗呼救就跟着我们出门了,出门时邓祥序把他的手机收了过来。出来后我们带着小伙子和蔡一瑞一起去了龙山的一条公路边上,问那个小伙子用的什么技术,小伙子不承认,王永生就推了他一把,小伙子顺势抱住王永生的腿,王永生往后退了一下,我们感觉小伙子想反抗的样子,我们四个就一起上去殴打小伙子,刚开始用拳头朝小伙子的身上打,主要是打他的胳膊、腿、背部、腹部。打了一会,小伙子被我们打倒地上了,我还拿着车载灭火器吓小伙子,之后我觉得灭火器不合适,王永生将小伙子的左手按到地上,我拿了一块石头在手上比划着对小伙子说:”你说不说?”不说我就把你手砸断!小伙子就求蔡一瑞救救他,蔡一瑞说,你说就行了,不要怕!小伙子被我们打的不行了,就承认说他出老千了。我们问他怎么出的,小伙子说不知道,我们四人很生气,又上去对其殴打,在殴打期间,李明和王永生抽出自己腰间的皮带,朝小伙子的身上打,主要打到小伙子的背部、颈部、肩部、后脑部、胳膊上等部位,李明还拿了一根树条朝小伙子的背部打了几下。打了十几分钟左右,停下来问他怎么出的老千,小伙子就求蔡一瑞说:”可姐,我说了你要保护我!”蔡一瑞说没问题,他说用的是仪器,打牌的人将牌码好以后就能扫描到,然后就通过耳机告诉桌子上打牌的人。我们又问小伙子仪器是哪来的,他说是他姐姐,我们给小伙子录音了。我们觉得掌握了证据,带着小伙子回到他住的君澜酒店宾馆,拿上他的行李物品去王永生在上华城租的房子17楼。进房后小伙子就躺在沙发上,我们把小伙子的电话给他,让他给他姐姐打电话,打了几次后电话通了,我们给他姐姐说小伙子出老千,害我们输钱,这个事情怎么办,小伙子的姐姐在电话里不承认出老千的事情,我们心里就发毛了,觉得这个事情没有办好,小伙子又说他身上疼得很,想去看病,我们想着先带小伙子去看病,但身上也没有钱,蔡一瑞就给了李明3000元现金,让李明带着小伙子去医院做检查,当时是早上9点左右,我要去给朋友接亲,就先离开了。到11、12点的时候,我到上华城的房子找他们,当时蔡一瑞说邓祥序和李明的弟弟带着小伙子去医院检查了。过了一会邓祥序和李明的弟弟带着小伙子回到上华城的房子,小伙子说他难受想吐,我们害怕把小伙子打出事,就赶紧把他送到和谐骨科医院,我、李明、李明的弟弟、邓祥序、蔡一瑞带着小伙子去了医院,到医院后给小伙子做检查,安排小伙子住院。(21)被告人李明供述与李伟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同时供述称,我们五人把阿冰带到王永生租的上华城小区一栋楼的1706室,让”阿冰”躺在沙发上休息,王永生说他腰疼回去看一下腰,然后就走了。李可和小胖(邓祥序)睡着了,阿冰也睡着了,我就把电卡拿上下去把电买上,回了一趟家,然后买了早餐给他们带回去。在回来的路上我给我弟弟杨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照顾一下人。中午12点左右,李伟也到房子来了。12点40左右,我弟弟杨某(音)过来了,小胖和杨某就带着阿冰去和谐骨科医院,我和李伟、李可在房子里待了10分钟左右,就开车到子渝小吃吃饭。吃完我们三人又回到上华城的房子,进到房子阿冰和小胖他们也在。后来了一名陌生男子,李可、阿冰还有那名陌生男子就在沙发那个位置说话,剩下的人就进到里面的房子了,他们三个人说了30分钟左右的话,然后李伟、李可和那名陌生男子就走了。我和杨某、小胖三人把”阿冰”带到和谐骨科医院。时间是2016年8月28日凌晨6时到2016年8月28日20时左右的事。(22)被告人邓祥序供述内容与王永生基本一致,同时供述称,阿冰在上华城17楼的房间用他自己的手机给他姐姐打电话,但他姐姐的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李明说他下去买点饭上来吃,吃完饭后阿冰就躺在沙发上休息,大概一个多小时,阿冰说他腿疼,李可说带他去看看医生,李明就打电话叫他弟弟来上华城,过来帮忙带阿冰去看医生。李明的弟弟过来后因为我们没有钱,李可就从她自己的口袋里面拿了3000块钱给到我手上,我就和李明的弟弟扶着阿冰上了李明弟弟的车,先去了和谐骨科医院。医生让我们去大一点的医院检查,我让李明的弟弟开车去金鹭小区门口的吴满石诊所,医生给阿冰全身的骨头都拍片了,说是骨骼没问题,然后阿冰说他还是腿疼、头疼,医生建议去大的地方做头部CT或者核磁共振,我给李可打电话说了拍片子的情况,听到李明在电话那边说先回来,我们就带着阿冰先回了上华城。李明说还是送到和谐骨科医院吧,我们又到了和谐骨科医院,做完核磁共振后,过了半个小时护士给阿冰做了皮试,之后我就回家睡觉了。当天晚上21点左右王永生打电话说阿冰的家人报警了。(23)被告人蔡一瑞供述证实,2016年8月28日凌晨5点,因为我们在赌场上打牌感觉丁老五老是赢钱,并且在他后面有个男的和女的,还有个叫阿冰的鬼鬼祟祟的,所以我们就怀疑他们出老千赢钱。之后李明、李伟就将我送回家。我刚到家,王永生就给我打电话说他看见丁老五和阿冰他们在吃饭,说他看着他们。过一会王永生打电话过来说他们到君澜酒店了,所以我就和李伟、李明赶到君澜酒店,后面他们就将阿冰从宾馆里带到龙山询问出老千的事情,在龙山上面还殴打了阿冰。阿冰说完他旁边的人出老千后我们就回来了。回来的时候阿冰好像跟我坐一辆车,先到君澜酒店拿上他的行李,后面我们就到库尔勒市上华城17楼。到后阿冰就在沙发上休息,王永生好像说自己腰痛就回家了,李伟也走了。房子里就剩我、李明还有邓超,我当时很累就躺在沙发上睡觉了,阿冰也在沙发的一头躺着休息,邓超也在睡觉,李明在餐厅那边的凳子上休息,不知道睡了多长时间,阿冰说他全身疼痛,要去医院,李明就将他的朋友叫过来和邓超去医院了,他们走的时候说没带钱,我就给了他们3000元钱。他们走后我继续躺在沙发上睡觉,过了一会他们两个扶着阿冰又回来了,我当时在睡觉没理会他们。一直到下午,阿冰说他要去医院看病,全身痛的不行了。之后李明的朋友、邓超还有李明,他们陪阿冰去和谐骨科医院,走了没多长时间我怕他们带的钱不够也就去了。陪阿冰拍片子、看病、治疗,当时他们四个还有李明叫来的那个小伙子都在陪着阿冰,阿冰检查完身体办理住院后,我们就走了,只留着李明的朋友在那里陪着阿冰。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生、李伟、李明、邓祥序、蔡一瑞因怀疑他人在赌博时作弊,便采取殴打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五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一瑞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一瑞曾因赌博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赌博且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两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邓祥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蔡一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撤销本院(2013)库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一瑞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犯非法拘禁罪所判处刑罚并罚,决定对被告人蔡一瑞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37日予以扣除,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七、作案工具:一条灰色皮带及一个红色车载灭火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美玲审 判 员 王海荣人民陪审员 冯永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