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彭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斌,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金子村。2010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彭斌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某加油站旁巷子处,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将摩托车藏于家中直至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0元。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彭斌在沙坪坝区凤凰镇某小区内坝子,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紫色安尔达二轮电动车价值22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彭斌处查获被盗摩托车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高某某、罗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彭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斌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38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彭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9天,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