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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饶启明与张家源、涂三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启明,张家源,涂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饶启明。被执行人张家源。被执行人涂三菊。申请执行人饶启明诉张家源、涂三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源、涂三菊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饶启明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三菊于2017年4月20日已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饶启明依据(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家源、涂三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