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王根锁、郭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王根锁,郭淑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2民初123号原告:李淑华,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被告:王根锁,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郭淑清,女,蒙古族,1970年9月5日出生,牧民。原告李淑华诉被告王根锁、郭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淑华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审判员 塔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待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