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苏仁保与史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仁保,史祖荣,史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执616号申请执行人苏仁保,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史祖荣,男,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史金梅,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苏仁保与史祖荣、齐合凤、史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合凤已于2015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被执行人史祖荣、史金梅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00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史祖荣、史金梅所有的鄂XXXX**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存放于本院指定场所。二、限被执行人史祖荣、史金梅自车辆被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所扣押的车辆,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