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靳良钊与马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良钊,马欣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2民初130号原告:靳良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马欣娜,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告靳良钊与被告马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靳良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良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1.25元,由原告靳良钊负担。审判员 谢俊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绪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