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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姻家庭一案中,依据(2016)黔0524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000元及孩子抚育费6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自觉履行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外,余款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达成了自行处理纠纷的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时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4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义林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梁金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