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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林××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002民初2081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赵爱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石青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林××、被告孙××均到庭参加。本案现已调解终结。原告林××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与被告孙××自愿离婚;二、婚续期间财产:按揭购买的坐落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温泉明珠50号502室及家里电器、家俱归原告林××所有,该房屋的贷款由原告林××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孙××财产差价款10万元,此款2017年4月25前给付5万元,余款在被告孙××搬家后(2017年4月26日前)给付。双方无共同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青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雁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