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秋元、郑仁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秋元,郑仁江,元氏县鑫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56号申请执行人:孙秋元,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郑仁江,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被执行人:元氏县鑫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王全口村村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秋元与被执行人郑仁江、元氏县鑫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保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