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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靳计花与金星、刘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计花,金星,刘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4民初2658号原告:靳计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朱喜俊,内蒙古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纯,恒大华府售楼部职员,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蔺启明,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计花与被告金星、刘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计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喜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纯的委托代理人蔺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计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支付利息8040元(利息2分,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7月7日计6个月),支付逾期利息16080元(利息2分,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共12个月),以上共计9112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刘纯之母、被告金星之妻辛林风于2015年1月向原告借款6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上打利息,书写借条一张,并向原告出具回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有回迁房一套,具有还款能力。此后,辛林风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促还款,二人均以无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认为,辛林风去世后,二被告作为辛林风的配偶及子女是辛林风的财产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纯答辩,借条是否辛林风自己写的,借款事实需要原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实,被告刘纯对这件事不清楚,起诉才知道。借条上没有约定具体利息是多少,只是写”上打利息”,现在原告要求偿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只能按照年利率6%主张。回迁房早已经给其弟弟,其弟弟给她借了150000元,又向其他两人借款,总共借款370000元。她去世后,刘纯已经把房子卖了还钱给其几个弟弟了,被告刘纯没有实际继承,而且卖了房子也还款给其他人了,故刘纯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月7日辛林风向原告靳计花借款67000元,约定借款期为半年。2015年6月18日辛林风病故。辛林风与被告金星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刘纯系母女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辛林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欠条为证,借款人辛林风应当依约还款。现借款人辛林风病故,该笔借款发生在借款人辛林风与被告金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金星偿还原告借款67000元及利息。因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4020元(67000元×6%×1年=4020元)。由于借款人辛林风病故,被告金星与借款人辛林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务时,借款人辛林风的法定继承人即被告刘纯、金星应在继承辛林风遗产范围内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计花借款67000元及从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的利息4020元,合计71020元。二、上述第一判决内容中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刘纯、金星在继承借款人辛林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靳计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原告靳计花负担458元,被告金星、刘纯负担1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人民陪审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 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