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7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合作社二部与张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合作社二部,张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791号之三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合作社二部负责人庞江发、男、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燕,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立,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合作社二部诉被告张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合作社二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义林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