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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申慧与赵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申慧,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02号申请人:陈申慧,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生,住址:四川省犍为县。被申请人:赵亮,男,汉族,1979年1月4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申慧诉被告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赵亮名下价值28978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申慧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14489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申慧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亮名下价值28978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69元(申请人陈申慧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赵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