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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艳与沈龙梅、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沈龙梅,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杜艳,女,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沈龙梅,女,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韩军,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杜艳与沈龙梅、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