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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谭铮与肖家余、全东香支付令一审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铮,肖家余,全东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102民督7号申请人:谭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敬楷,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肖家余,汉族。被申请人:全东香,女,汉族。申请人谭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从2009年2月7日起被申请人肖家余、全东香先后多次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向申请人借款,用于零陵区王府井综合大楼建设,至2015年3月26日止经结算共计借款325万元整,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算至2017年3月18日止利息共计162.5万元,本息至今未还,申请人多次催款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出支付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5万元及利息162.5万元。另两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应对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家余、全东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申请人谭铮借款325万元及利息162.5万元。申请费15267元,由被申请人肖家余、全东香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梅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