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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召信、郭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召信,郭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289-2号申请人:郑召信,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郭炜,男,1970年3月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人郑召信与被申请人郭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鲁1403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炜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2017年2月23日,我院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冻结了被申请人郭炜名下的账户存款。现在被申请人郭炜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人郑召信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炜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账户93×××84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