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沈阳天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江,沈阳市天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6657号原告:刘长江,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被告:沈阳市天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街41号。法定代表人:闫奇。原告刘长江与被告沈阳天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壮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梅、王智宇(主审)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紫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