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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914宋红英与钟应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英,钟应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914号原告:宋红英,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钟应宣,男,4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宋红英与被告钟应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宋红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应宣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