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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晓玉、文彦诚与上海恒基鑫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玉,文彦诚,上海恒基鑫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101号原告:王晓玉,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文彦诚,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晓玉,信息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飞。被告:上海恒基鑫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清、王朝杨,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玉、文彦诚诉被告上海恒基鑫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玉、文彦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