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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彭丽与文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丽,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财保172号原告:彭丽,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伍发财,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伟,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关于原告彭丽诉被告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丽向本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原告彭丽名下鄂A×××××号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彭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彭丽名下鄂A×××××号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张演爱人民陪审员  王道翠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