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彭丽与文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丽,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财保172号原告:彭丽,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伍发财,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伟,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关于原告彭丽诉被告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丽向本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原告彭丽名下鄂A×××××号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彭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彭丽名下鄂A×××××号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张演爱人民陪审员 王道翠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