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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星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王安谋,卢旭敏,上海星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4241号原告马英,女。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丹妮,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谋,男。被告卢旭敏,男。被告上海星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卢林根。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委托代理人黄莎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与被告王安谋、卢旭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