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14时25分,李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车沿新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海路与信誉楼大街交口处闯红灯驶入逆行,与对向停车等红绿灯的王某、薛某、朱某、刘某、许某五人所驾车辆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20mg/100ml。经黄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薛某、朱某、刘某、许某损失。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薛某、朱某、刘某、许某的陈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认证结论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驶入逆行,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20mg/100ml,造成财产损失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