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5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频添物资有限公司、刘本奇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刘本奇,汤陈钗,上海频添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330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53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景载,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本奇,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汤陈钗,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频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本奇。本院在执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本奇等(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323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本奇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XXX号XXX-XXX层、XXX号XXX层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本奇、汤陈钗与案外人共某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本奇、汤陈钗共某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本奇、汤陈钗共某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XXX号XXX-XXX层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汤陈钗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砖公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但上述房产因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汤静隽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雨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